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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在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

  • 发布日期:2012-08-14      浏览次数:2522
    • 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

      5.3.1 进行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范围如表2.
       
      表2 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温度1)
      相对湿度1)2)
      气压1)
      15℃~35℃
      25%~75%
      86kpa~106kpa
      (86mb~1060mb)
      1)包括首尾两项在内部的范围值
      2)湿度≤22g/m³

      1         作为样品试验的一部分在进行高低温交变湿热系列测量期间应使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变化保持小。
      2         对于较大样品或在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内难以保持温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当有关规范允许时,其范围可适当放宽,下限为10℃,上线可延至40℃。
       
      5.3.2                  如果有关规范认为在这些标准大气条件下测量是不实际的,则应将测量的真实条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注:如果对试验结果没有影响,相对湿度可以忽略。
       
      5.4恢复条件
         条件试验之后和后测量之前,试验样品应在测量时的环境温度下稳定。
      当试验样品的电气参数收吸湿或表面状况的影响且变化很快(列如样品从潮湿箱取出约2小时内绝缘电阻大大升高),则应该用本标准5.4.1所规定的“受控的恢复条件”。
         当试验样品的电气参数收吸湿或表面状况的影响变化不快,则恢复可在本标准5.3规定的试验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当恢复和测量不在同一试验箱进行,则室内温湿度条件应该是将试验样品转送到测量学内时样品表面上不会出现凝露。
      恢复条件和持续时间在GB/T2423的大部分试验方法中都有规定,除非有关规范字另有规定,应使用GB/T2423中规定的条件。
       
      5.4.1 受控的恢复条件
      受控恢复条件如下:
      温度:实际的试验室温度±1℃,但要在5.3规定的范围内,即在15℃~35℃之间。
      相对湿度:73%~77%
      空气压力:86kpa~106kpa(860mb~1060mb)
      恢复时间:如果与GB/T2423的规定不同时,应在有关规范内加以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需要不同的恢复条件,有关规范应加以规定。
      注:控制的恢复条件也可用于预处理。
       
      5.4.2恢复程序
      条件试验后10min内,把试验样品放入恢复箱。(若试验室环境条件允许,可将样品放入试验室恢复)如果有关规范要求恢复后立即进行测量,则应该在试验样品从恢复箱中取出后30min内测完,并且应先测量那些变化快的参数。
      恢复箱内温度与试验箱温度之差不应超过1℃,以免试验样品在恢复箱neu取出时吸潮或干燥。恢复箱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并能严格控制箱内湿度。
       
      5.5标准的干燥条件
      5.5.1测量前如果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干燥,除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在下述条件下干燥6小时。
       
      表3 标准的干燥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气压1)
      55℃±2℃
      <20%
      86kpa~106kpa
      (860mb~1060mb)
      1)包括首尾两项在内的范围值。

      5.5.2如果难以在标准的干燥条件下干燥,则应把实际干燥条件计入试验报告内。
      5.5.3当规定的高温试验温度低于55℃时,应采用较低的温度进行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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